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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豐山專欄:平議監察院彈劾賴清德 – 風傳媒
假如我是台南市長賴清德,我不會因為市議會議長涉嫌賄選便拒絕列席市議會。理由很簡明:誰賄選,由法院定罪;市議會是幾十個議員的市議會,不是那一個或那幾個涉嫌賄選的人的市議會。
可是,事情發展到監察院彈劾市長,問題可就複雜了。
第一、依地方制度法,地方府會爭執,應由上級政府出面協調,謀求化解之道。台南市府會爭執為時已久,上級機關行政院却從未出面,引人物議。
據報導,監察院以賴清德「嚴重傷害現代民主法治國家基本原則」、「逾越憲法與地方制度法規範地方自治團體首長行政權基本界限」、「架空地方立法權」、「動搖民主社會基本核心價值」及「悖離公務員對憲法忠誠義務」等五大違失為彈劾理由。這五大理由,用詞嚴重,可是與憲法明定的彈劾理由「違法失職」四個字頗異其趣。如果咬定賴清德違法,行政院有無失職?
第二、賴清德質疑監察院選擇性辦案。說監察院不管八仙塵爆、不管教育部強推違法課綱,却選擇性彈劾他,是「甘冒違憲擴權、傷害民主的大不諱」。
我認為這是情緒發言。八仙塵爆和課綱糾紛,監察院委員也許未立案調查,也許還未到結案階段;退一萬步說,監察委員依憲獨立行使職權,也應該像地方自治一樣得到尊重。
不過,社會上對監察院有意見的人確實不少。如果在監察院運作史上有很多一般認為不該彈劾的人被彈劾了,有很多一般認為該彈劾的人却未見彈劾,監察權的崇高地位自然被挑戰。立法院絕大多數立委提案要廢監察院,其實也算是呼應社會部分輿情。
第三、賴清德被彈劾了,賴市長再怎麼聲言「不接受」也只能接受。彈劾案成立後的下一步是移送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理。市長是政務官,公懲會的處理是「撤職」、「申誡」二擇一。據報導,監察委員在審查彈劾案時,有人提到公懲會會衡量,說「沒有民選首長因彈劾而可能下台的問題。」
我要說,事實不是這樣。民國六十八年,桃園縣長許信良因為參加黨外人士在高雄橋頭鄉聲援余登發冤案的遊行示威,被監察院以「事前未請假」為由彈劾。其後公懲會裁定撤職。這件案例曾使監察院一度聲譽掃地。
我要說的是,賴清德假如將來被公懲會裁定撤職,因為他站在道德正確的一邊,不知道到時候在政治上會掀起怎樣的波浪?
第四、我國政制之所以在司法判決之外還有監察判決,依本人淺見,其中必有深沉考量。
賴清德市長不列席市議會,其中是非可以討論,但府會衝突並非絕無僅有。民國八十五年連戰當選副總統後兼任行政院長,民進黨立委不讓連戰進入立法院達一年半之久。後來大法官釋憲,說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長「未不合法,但不合宜。」於是李登輝以另行拜相組閣,解決了問題。
不知道假如監察委員們以及社會各方把這兩件事情合在一起看的時候,有沒有得到什麼啟發?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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